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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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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惡意批評長官。 二、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 三、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四、攜帶未經許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後果。 五、捏造事實,顛倒是矇報長官。 六、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八、不依指示執行命令,情節重大。 九、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無照駕駛汽機車。 十一、飲酒滋事,情節輕微。 十二、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未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肇事者,加重懲處;實習期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得減輕之。 十三、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 十四、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互換座次。 (二)窺視他人答案。 (三)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窺視。 (四)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 十五、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校園。 十六、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嚴重影響校譽。 十七、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嚴重。 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十九、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 二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較嚴重違規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21條,學(員)生可能會因為以下情形被記大過: 1. 不聽訓誡或惡意批評長官。 2. 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 3. 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4. 攜帶未經許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後果。 5. 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矇報長官。 6. 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7. 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8. 不依指示執行命令,情節重大。 9. 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10. 無照駕駛汽機車。 11. 飲酒滋事,情節輕微。 12. 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未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肇事者,加重懲處;實習期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得減輕之。 13. 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 14. 考試時有互換座次、窺視他人答案、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窺視,或將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 15. 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校園。 16. 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嚴重影響校譽。 17. 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嚴重。 18. 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19. 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 20. 有其他相當於前面各款之較嚴重違規行為。 這些規定是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所訂定的。根據這些規定,學(員)生因為違反相應的規定而被記大過,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例如警告、降低獎懲記錄、退學或開除學籍等。這些懲處旨在維護校園秩序、學院聲譽以及學(員)生的權益。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訓誡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懲處名詞
  • 故意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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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1 條規定:「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惡意批評長官。 二、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