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22條規定了學員生在特定情形下予以留校察看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學員生可能因以下行為而被留校察看: 1. 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2. 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3. 不假外出2日以上未滿3日或逾假3日未滿4日。 4. 酒後駕車,具有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造成人重傷或死亡。 5. 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的規定,且該行為的情節嚴重,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6. 其他與前述各款相當的重大違規行為。 依照這些規定,學員生如果違反以上行為要求,校方有權對其進行留校察看處分。以下是一些範例: 範例1:如果一位學員生違抗命令的情節嚴重,例如無視上級指示或故意不遵守學校規定,那麼校方可以將該生留校察看,以保持紀律和秩序。 範例2:如果一位學員生的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例如脾氣暴躁、對同學或教職員有暴力傾向,校方也可以採取留校察看的措施,以確保校園的安全和秩序。 範例3:如果一位學員生长时间不请假离校,例如逾假3日未滿4日,校方可以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的懲處,以教育該學員生應遵守規定。 範例4:如果一位學員生在酒後駕車並涉及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情況,但尚未造成人重傷或死亡,校方可以考慮對其實施留校察看來改變其不當行為。 範例5:如果一位學員生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該行為的情節嚴重,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有罪,校方可以實施留校察看來嚴懲該行為。 範例6:如果一位學員生有其他與前述各款相當的重大違規行為,例如重複違法或嚴重榮譽行為瑕疵,校方也可以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重傷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