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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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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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獎章條例第 1 條規定根據警察人員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警察獎章。這意味著當一名警察人員表現出卓越的貢獻或特殊的優良行為時,可以被頒發警察獎章。 根據《警察獎章實施辦法》的規定,警察應該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得警察獎章: 1. 有功績:指在執行職務期間有重大貢獻,包括但不限於促進社區安全、阻止犯罪、保護公眾和執行示警任務等。 2. 特殊優良事蹟:指在執行職務期間展示出卓越的專業能力、領導能力、品德優秀等特點。 例如,警察人員成功阻止一場重大的犯罪活動,或通過他們的工作導致犯罪率下降,這些都可以被認定為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因此有資格獲得警察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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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