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1.12
警察獎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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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 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
- 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給三等,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
- 警察獎章由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
- 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
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育人員,準用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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