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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1.12

警察獎章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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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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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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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獎章由內政部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
  2. 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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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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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育人員,準用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獎章條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1.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