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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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
- 2.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給三等,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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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篇文本中並未提到警察獎章條例第4條的內容,因此無法給出該法條的釋義以及相關的範例。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條文
- 第二條第十一款條文
- 警察獎章條例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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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