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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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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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獎章條例》第3條,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又分為三個級別。警察官在獲得獎章後,可以因為積極表現而晉級,最高可以晉升到一等一級。這表示警察官可以通過優異的表現和貢獻,在警察獎章制度中獲得相應的晉升。該條例未提供具體的晉升標準和程序,因此需要參考該制度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作進一步的了解。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官在執行任務期間表現出色,成功解救被綁架的人質並抓獲罪犯,他可以獲得一級警察獎章。根據該條例,他也可以因為這一項卓越的表現而晉升到一等一級。這是基於他在積極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卓越貢獻而獲得的晉升機會。 參考資料:警察獎章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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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