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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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獎章條例第7條的規定,獲頒警察獎章的人如果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就必須將獲得的警察獎章和證書歸還。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受到褫奪公權處分後,無法再保有警察獎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的例子可能涉及某位警察人員在獲得警察獎章後,因犯下嚴重犯罪被判決褫奪公權,根據這條法規,該警察人員就必須繳還獲得的警察獎章和證書。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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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