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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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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頒警察獎章人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者,應繳還警察獎章及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獎章條例第7條的規定,獲頒警察獎章的人如果根據刑事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就必須將獲得的警察獎章和證書歸還。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受到褫奪公權處分後,無法再保有警察獎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的例子可能涉及某位警察人員在獲得警察獎章後,因犯下嚴重犯罪被判決褫奪公權,根據這條法規,該警察人員就必須繳還獲得的警察獎章和證書。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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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獎章條例第 7 條規定:「獲頒警察獎章人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應繳還警察獎章及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獎章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