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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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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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警察人員的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不同等級的年資標,以表彰服務滿特定年份的警察人員。該法條一共設有七個等級,分別是特等、一等一級、一等二級、二等一級、二等二級、三等一級和三等二級。具體每個等級需要滿足的服務年限如下: 1. 特等:服務滿四十年。 2. 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 3. 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 4. 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 5. 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 6. 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 7. 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 根據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警察人員之服務年限計算方式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具體到每個等級的年資標,參考法條未提供相應的細則或具體規定,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年資標之式樣和規格。如有進一步的法規或資料提供,將更有助於針對這個問題進一步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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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