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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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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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第6條規定,對於警察人員的功獎和年資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根據該條規定,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技術人員職務的獎勵和年資,以及在警察法公布前曾任專業警察的獎勵和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警察人員的獎懲事項由中央立法規定,地方各級警察人員的獎勵規範不得另行訂定。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函示,警察人員參加終身學習的學習時數可以作為年終考績和升遷評分的參考,但是否予以獎勵則需根據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來酌情決定。 參考資料: 1.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2. 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示
- 警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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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