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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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授權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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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的頒給辦法第7條規定了功標和年資標的核發機關權責區分。根據該條例,警監的功標和年資標由內政部核發。警正的功標和年資標則由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以及專業警察機關核發。警佐的功標和年資標則由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授權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以及專業警察機關核發。這些功標和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例如,警察局A屬於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官B是警監,他的功標和年資標將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官C是警佐,他的功標和年資標將由警政署核發。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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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