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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隊)大隊長(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
  2. 前項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一、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准。 二、一年內將屆齡退休。
  3. 第一項人員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4. 警察機關首長任期期滿並應配合實施勤、業務交流歷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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