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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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主管職務應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順序為原則實施地區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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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警察機關的主管職務的遷調應該是根據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和繁重的順序來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職務的遷調時,會參考各個地區的特性,遵循單純、較重和繁重的原則。這也表明,對於特定的職務,可能需要進行地區性的調整,以確保各個地區的警察機關能夠有效地運作。臺灣地區沒有對於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7條的內容有具體的範例資料,可能是因為該條規定並沒有特定的實例或案例與之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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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