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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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注意實施非主管、主管及勤、業務之經歷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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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8條,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人員在陞任更高的陞遷序列職務時,應注意實施非主管、主管以及勤務和業務方面的經歷遷調。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進行陞遷時,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應該考慮候選人在非主管和主管職位以及在勤務和業務方面的經歷。例如,候選人在不同部門的工作經驗或在特定業務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等。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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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