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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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除有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情形外,權責機關得應勤務或業務需要,辦理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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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9條規定了在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中,權責機關可以根據勤務或業務需要,進行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除非該職務人員符合第五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特殊情況。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9條
- 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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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