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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一、經審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三、因機關員額調整須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2.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人員在現職機關或受撥(遷調)機關自請調地,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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