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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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三、因機關員額調整須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 2.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人員在現職機關或受撥(遷調)機關自請調地,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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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0條,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在以下情況下不受遷調限制: 1. 經審核確定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可以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2.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需要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3. 因機關員額調整需要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在第2款和第3款情況下,被調動的人員如果是在現職機關或受調動機關自行提出調動,則不受第20條第1款和第2項關於服務年資的限制。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內政部,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8月31日
- 核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條文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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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