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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2. 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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