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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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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 一、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含試用期間)。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2. 2.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含試用期間),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二次,得自請調地。
  3. 3.前二項人員考績未達二年且未列丙等者,不受最近二年考績之限制。
  4. 4.請調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者,除該三機關間之請調外,不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5. 5.自願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2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情形可以自請調地: 1.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的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的情況下,可以自請調地。 2. 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且最近二年的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二次,可以自請調地。 3. 若前述兩類人員的考績未滿二年且未列丙等的情況下,則不受最近二年考績的限制。 4. 請調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者,在請調的三個機關間則不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的限制。 5. 自願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則可以適用前四項的規定。 以上官方解釋來自「內政部警政署法規資訊網」的「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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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2 條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 一、在現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