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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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對所屬人員自請調地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 2.前項請調案件除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外,經權責機關審核合於規定者,一律予以存記,存記以二年為限,逾期註銷。
- 3.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遷調順序,依遷調積分高低,與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及一般請調人員按比例存記: 一、請調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六年。 二、原住民請調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局服務,本人連續設籍達二年者,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
- 4.前項人員核調後應於離島警察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分局服務滿三年,始得遷調其他地區,且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請調。但經機關考核成績欠佳,認有遷調之必要者,得不受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 5.警察機關、警察大學遇缺辦理遷調時,應將所有存記人員按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提供機關首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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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分為五個款項,以下逐一釋義: 1.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對所屬人員自請調地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根據這項條文,當警察機關或警察大學審核自請調地案件後,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這可能包括發送調動通知書或其他應通知的文件。 2. 前項請調案件除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外,經權責機關審核合於規定者,一律予以存記,存記以二年為限,逾期註銷。 這項條文規定,在除了巡官、巡佐和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之外的請調案件中,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案件將被存記,存記期限為二年,超過期限則會被註銷。 3. 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遷調順序,依遷調積分高低,與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及一般請調人員按比例存記: a. 請調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 b. 原住民請調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局服務,本人連續設籍達二年者,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 根據這項條文,巡佐和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的人員,若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其遷調順序將依遷調積分高低決定,並與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及一般請調人員按比例存記。 a. 若是請調至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且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在該請調地區達到二年。 b. 若是原住民請調至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局服務,且本人連續設籍該地區達到二年,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該請調地區達到二年。 4. 前項人員核調後應於離島警察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分局服務滿三年,始得遷調其他地區,且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請調。但經機關考核成績欠佳,認有遷調之必要者,得不受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這項條文指出,在前項的人員核調後,他們應該在離島警察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分局服務滿三年後,始得遷調至其他地區,且不得再依據前項規定申請請調。但若經機關考核成績欠佳,認定有遷調之必要,則可以不受服務滿三年的限制。 5.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遇缺辦理遷調時,應將所有存記人員按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提供機關首長遴選。 這項條文規定,在警察機關或警察大學遇到缺額需辦理遷調時,應將所有存記人員按照遷調積分高低的順序排列,然後提供給機關首長進行遴選。 參考資料: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內政部警政署修正版)
- 核名詞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逾名詞
- 註銷名詞
- 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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