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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4 條

  1.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申請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併年度定期請調辦理。
  2. 前項特殊困難請調原因消滅,當事人應於一個月內重新申請,如有故為隱匿不為陳報者,除撤銷布之派令外,並追究責任。
  3. 第一項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與相關規定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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