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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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如下: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5條是關於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自請調地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若經核准存記後,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調地。然而,如果是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的人員,當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調地後,已存記名冊於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就不能再申請變更存記。 另外,該條第2項規定,若前項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布派令後,不願接受調遣並且再次請求註銷派令,除非有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應按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進行處理,並且自核布派令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自請調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到任新職後,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請求註銷派令。 最後,第3項規定了應徵調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職缺的情況,將根據前兩項規定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警員在核准存記後申請調遣至另一個地點工作,經權責機關核準派令後,如果在兩年內再次請求註銷派令,除非有特殊原因被證實,應按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進行懲處。另外,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的人員,如果已在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存記名冊中,就不能再申請變更存記。 以上解釋參考了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5條的相關內容。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經查名詞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法規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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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