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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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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之自請調地,於准存記後,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請調者,自存記名冊於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後,不得申請變更存記。
  2. 2.前項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布派令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除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並自核布派令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自請調地。但經到任新職後,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請求註銷派令。
  3. 3.應徵調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職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如下: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5條是關於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自請調地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若經核准存記後,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調地。然而,如果是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的人員,當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調地後,已存記名冊於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就不能再申請變更存記。 另外,該條第2項規定,若前項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布派令後,不願接受調遣並且再次請求註銷派令,除非有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應按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進行處理,並且自核布派令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自請調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到任新職後,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請求註銷派令。 最後,第3項規定了應徵調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職缺的情況,將根據前兩項規定進行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警員在核准存記後申請調遣至另一個地點工作,經權責機關核準派令後,如果在兩年內再次請求註銷派令,除非有特殊原因被證實,應按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進行懲處。另外,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的人員,如果已在本部警政署網站公布的存記名冊中,就不能再申請變更存記。 以上解釋參考了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5條的相關內容。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經查名詞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法規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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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5 條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之自請調地,於核准存記後,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