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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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其遷調,經存記有案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陳轉存記機關註銷: 一、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三、經機關核准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四、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五、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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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8條的規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停止其遷調,並由其服務機關主動將相關記錄轉交存記機關註銷: 1.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的懲戒處分。 2.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以上的懲處。 3. 在機關核准的全時訓練或進修期間,訓練或進修時間持續六個月以上。 4. 在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獲准延長病假期間。 5. 在機關核准的留職停薪期間。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懲戒法是專門規範公務人員的懲戒程序和懲戒處分的法律,對於懲戒處分的種類和程序有明確的規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是用來評估公務人員工作表現和優劣的法律,懲處的記載可能會影響陞遷。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是針對警察人員行為所制定的指標,用來對警察人員作出奬勵或懲處。 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警察機關的遷調人員符合一定的條件和品質要求,以保持警察機關的效能和專業標準。
- 註銷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法規
- 懲處名詞
- 核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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