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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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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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9條,當警察機關或警察大學的人員參加專業訓練或講習超過四週的時間後,結訓後的一年內不得調整他們的職務。然而,如果有陞職或其他特殊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警察機關的一名警察參加了一個持續八週的犯罪學研討會。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9條,該警察在結訓後的一年內不得調整職務,除非他獲得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因此,在這一年期限內,警察機關不得將該警察調到其他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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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