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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2. 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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