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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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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2. 2.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0條,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進行甄審工作時,不得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的行為。如果這些人員涉及到自己、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的甄審案件,則需要迴避不參與審查。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會予以相應的懲處。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內政部警察署官方網站)

  • 予以名詞
  • 懲處名詞
  • 依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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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30 條規定:「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