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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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0條,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進行甄審工作時,不得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的行為。如果這些人員涉及到自己、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的甄審案件,則需要迴避不參與審查。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會予以相應的懲處。 參考資料: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內政部警察署官方網站)
- 予以名詞
- 懲處名詞
- 依職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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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