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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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調及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職稱請調。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機關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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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7條的規定,主動報調或自請調地的警察人員,不受限於遷調至同一職稱的職務。當事人也無法指定職稱進行調動。然而,原報機關可以附加考核意見和當事人的志願,供核派機關參考。例如,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希望調到不同的職稱,他可以主動報調或自請調地,但調動的職稱需適合他的能力和適所。原報機關可以在調動申請中附加評估意見和當事人的志願,以供核派機關考慮。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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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