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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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一)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 2.警察大學人員之陞遷,應依該大學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二)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 3.前二項所稱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陞遷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均經人事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均經書面切結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並經權責或職務出缺機關同意,或次一陞遷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
- 4.本部警政署本於任務特性與考核及選拔並重原則,應依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遴選資格條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辦理各該職務人員之遴任作業。
- 5.未依第一項、第二項陞遷序列表順序或未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之日起管制二年,始得陞遷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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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5條,警察機關人員的陞遷應該依照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當次一陞遷序列中沒有適當的人選時,可以由再次一陞遷序列的人選進行陞任。同樣地,警察大學人員的陞遷應該依照該大學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當次一陞遷序列中沒有適當的人選時,可以由再次一陞遷序列的人選進行陞任。 另外,根據本部警政署的任務特性和考核要求以及選拔標準,應該依照附件三和附件四中的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和專門性職務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辦理相關職務人員的遴任作業。 如果未按照陞遷序列表的順序陞職,或者未按照陞職積分的順序陞職的話,則在陞職日起兩年內受到管制,之後才能陞遷到其他職務。
- 適名詞
- 所稱名詞
- 非名詞
- 切結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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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