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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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甲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乙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
- 2.警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前項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所屬人員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陞職、遷調積分,其中遷調積分應交各受考人簽章後,併陞職積分提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陞遷序列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該名冊適用期間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應先報經本部警政署核定。
- 3.警察大學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一、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職務以下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九之甲表)。 二、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四序列職務以上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九之乙表)。
- 4.警察大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其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所屬人員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陞職、遷調積分,其中遷調積分應交各受考人簽章後,併陞職積分提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經首長核定後,依陞遷序列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該名冊適用期間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5.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調職至新機關,其陞職、遷調積分溯自實際到職日,在該新機關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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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6條,警察機關人員的陞遷案件積分評定會根據所在職務在陞遷序列中的位置不同,分為陞遷評分標準表甲和乙表。甲表適用於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乙表適用於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每年6月底前,警察機關需要根據這些評分標準表,核算所屬人員在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的陞職和遷調積分。陞職積分由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經機關首長核定,根據積分高低分別造冊公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陞職積分需要先報經本部警政署核定。警察大學則根據陞遷評分標準表乙表和甲表,核算所屬人員的陞職和遷調積分,並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調職至新機關的人員的陞職和遷調積分是從實際到職日開始計算的。 參考資料: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政署106年6月12日署令第1060033080號修正前之法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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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