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
- 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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