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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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
- 2.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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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警察人員被調任到較低的陞遷序列職務時,其在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期間的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和訓練進修積分應該合併計算。換句話說,這些在原任職務期間累積的積分和獎懲等都應該納入調任後的評估考量中。然而,被調任到較低職務之後所獲得的積分不會被併計入。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警察人員在調任時可以繼續享受他們在原任職務期間所累積的評估和獎勵。 例如,如果一名警察人員從一個高級警官職位調任到一個普通警員職位,根據這項法規,他在高級警官職位上的服務年資、評估考績、考評成績、獎勵懲處和訓練進修積分應都會被計入他在新職位上的評估考量中。然而,他在新職位服務期間所獲得的積分不會被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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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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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