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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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 2.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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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8條的內容,有以下解釋: 1. 警察人員陞遷的甄審程序需要設立有關的甄審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在警察機關間的人員陞遷甄審,由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負責。 2. 不同於機關間的陞遷甄審,警察機關及警察大學所屬人員的陞遷需要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在警察機關及警察大學內部的人員陞遷甄審,由相關的人事甄審委員會負責。 以上解釋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8 條所提供的資訊,該法規目前最新版本為 107 年 12 月 21 日修正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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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