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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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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2. 2.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8條的內容,有以下解釋: 1. 警察人員陞遷的甄審程序需要設立有關的甄審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在警察機關間的人員陞遷甄審,由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負責。 2. 不同於機關間的陞遷甄審,警察機關及警察大學所屬人員的陞遷需要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在警察機關及警察大學內部的人員陞遷甄審,由相關的人事甄審委員會負責。 以上解釋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8 條所提供的資訊,該法規目前最新版本為 107 年 12 月 21 日修正之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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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警察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