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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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擔任,本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警政署署長就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之。警察機關第六序列以上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機關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 2.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機關首長擔任,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 3.前二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連任。
- 4.人事甄審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 5.各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已成立協會者,其人事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 6.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
- 7.人事甄審委員會由主席召開,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得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召開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8.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9.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 10.人事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分區辦公之機關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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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9條規定了有關人事甄審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性別比例等相關內容。以下為各項規定的解釋: 1. 根據第1項,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的組成應由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擔任。該委員會的其他委員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指定,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警察機關第六序列以上的人員可以自行登記或經本職機關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2. 根據第2項,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的組成與第1項相似,由機關首長擔任主席,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機關首長指定,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本機關的人員可以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3. 第3項規定了委員的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可以連任。 4. 第4項規定了人事甄審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如果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則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向上取整,但至少應有二人。 5. 第5項規定了各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已成立協會的情況下,人事甄審委員會應指定一位該協會的代表。該代表的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的三人,由機關首長選擇。如果該協會拒絕推薦,則不在此限。 6. 第6項明確了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的選舉方法,包括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以及分組、間接、通訊等方式。任何票選方法都應嚴守秘密且公平、公正。 7. 根據第7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由主席召開,如果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可以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召開。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如果出席委員人數未達半數,主席可以加入任一方以達到半數同意。 8. 第8項明確了出席委員應行迴避的情況,在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的出席人數。 9. 根據第9項,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後退席。 10. 第10項規定了人事甄審委員會開會時的相關規定,包括不得錄音、錄影,分區辦公之機關可以以視訊方式召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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