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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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 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 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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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0條,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的處理: 一、決定面試或測驗的方式。 例:該委員會可以決定使用面試或測驗的方式來評估警察人員的能力和素質。 二、審查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陞職積分。 例:該委員會負責審查警察機關的高級官員是否符合陞職的條件以及相應的積分。 三、審查候用人員的候用資格條件和積分,依據遴選資格條件的建立。 例:該委員會對於候選人的候用資格條件和積分進行審查,並按照遴選資格條件的要求進行評估。 四、參與警政署署長的交議事項的研議。 例:該委員會可以與警政署署長一起討論和研究相關事項,並提供意見和建議。 五、處理其他與陞遷甄審相關的事項。 例:該委員會還可以處理其他與警察人員的陞遷甄審相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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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