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積分之審查。 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 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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