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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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積分之審查。 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 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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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引用的法條為「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1條。以下就該條款進行解析: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1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甄審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的甄審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1. 審查陞遷積分:該委員會需審查警察人員的陞遷積分,這是用來評估警察人員是否具備晉升職位的資格或能力的系統。 2. 決定面試或測驗方式:該委員會可以決定使用面試或測驗等方式來評估警察人員的能力和適性。 3. 審查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並排定陞任名次:該委員會負責審查警察人員的陞任候選資格條件,並根據這些條件來排定候選人的陞任名次。 4. 審查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並排定遴用順序:該委員會也負責審查公開甄選的人員資格條件,並根據這些條件來排定人員的遴用順序。 5. 研議機關首長交議事項:該委員會要研議機關首長交代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涉及到警察人員的陞遷事宜。 6.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該委員會還負責處理其他與陞遷甄審有關的事項。 以上是對「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1條的解析,該條款明確了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甄審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並且提供了相關的權限和責任。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陞遷甄審過程的公正和透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析僅基於提供的背景資料,有關具體的陞遷甄審程序和要求,還需參考具體的法規和相關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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