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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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陞任案件,應由人事單位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警察機關、警察大學無意願陞任之人員,經以書面切結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並經權責或職務出缺機關同意後,得免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 2.前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由指定委員召開者,應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該委員會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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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2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要辦理陞任案件時,必須先由人事單位編列陞職積分名冊,並且檢查相關資料。然後,需要提交給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對具有擬陞任職務的候選人進行評定,選出前三名評定為陞補對象。如果需要陞任超過兩人,則需要選出陞遷人數的兩倍作為評定對象。對於不願意參加該職務陞任甄審的人員,他們可以通過書面承諾或其他方式聲明,並經由權責或職務出缺機關同意,能夠免除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的要求。 在進行人事甄審委員會時,如果指定的委員召開委員會,需要按照程序提交給機關首長,以確定前三名陞補對象。如果需要陞遷超過兩人,則需要確定陞遷人數的兩倍為陞補對象。但如果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則可以退回該委員會進行重新議定。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切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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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