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陞任案件,應由人事單位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警察機關、警察大學無意願陞任之人員,經以書面切結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並經權責或職務出缺機關同意後,得免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 前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由指定委員召開者,應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該委員會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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