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為高之職務。 四、警監職務。
- 2.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之遷調、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或定有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之第五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陞任第四陞遷序列非主管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 3.警察機關與警察大學間請調相當之職務、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辦理之徵調或商調及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 4.因機關組織調整,非自願性經權責機關核定改派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再調任與改派前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且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3條,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的特定職務可以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直接核定陞任,不受第15條第1項第10款至第12款的限制。這些特定職務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以及高於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的職務。另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的遷調、因組織編制變更而需要安置、調動的人員,以及符合候用名冊建立條件的第五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陞任第四陞遷序列非主管職務,也可以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直接核定。此外,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之間的請調相當職務,以及根據第四條規定進行的徵調或商調,可以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直接核定。如果徵調或商調的職務是比較高陞遷序列的職務,就不受第15條第1項第10款的限制。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自6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於97年2月29日。法規指出的職務免經甄審核定的內容,是根據機關特性和職務需要,依據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以及教育訓練和考核相配合的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選拔和培育人才。同時,根據第2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因違反生活、品操風紀導致無法以調地解決的案件,可以詳細敘述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遷調規定的限制。此外,根據第5條規定,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之間請調相當的職務以及根據第4條第1項、第2項辦理的徵調或商調,也可以免經甄審核定。 以上所述的《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3條的釋義,與資料來源相關的範例為參考資料中的法規本身。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復名詞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