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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為高之職務。 四、警監職務。
  2.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之遷調、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或定有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之第五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陞任第四陞遷序列主管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3. 警察機關與警察大學間請調相當之職務、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辦理之徵調或商調及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回職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4. 因機關組織調整,非自願性經權責機關核定改派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再調任與改派前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且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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