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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 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四、其他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情形。
  2. 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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