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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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具有特殊功績的警察人員指的是有以下事蹟之一且居首功者: 1. 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在意外事故中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並化險為夷。 2. 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3. 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4. 在執行警察任務中對國家社會有卓著功績和特殊貢獻。 這些事蹟的認定是由警政署設立的審議會進行公開審議。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在保護元首的過程中,冒著生命危險成功處理一次意外事件,化解了潛在的危險,則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特殊功績,滿足第一項的要求。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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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