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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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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 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四、其他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情形。
  2. 2.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具有特殊功績的警察人員指的是有以下事蹟之一且居首功者: 1. 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在意外事故中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並化險為夷。 2. 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3. 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4. 在執行警察任務中對國家社會有卓著功績和特殊貢獻。 這些事蹟的認定是由警政署設立的審議會進行公開審議。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在保護元首的過程中,冒著生命危險成功處理一次意外事件,化解了潛在的危險,則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特殊功績,滿足第一項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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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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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 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