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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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 2.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 3.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一階為限,不受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4.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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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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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適應警察業務需要,各級警察人員,須經歷練,方期勝任各種職務。歷練之方,端在調任。本條所定警察職務之調任,分為三種: 一、職期調任:即警察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一定年限時,得予遷調,其目的在於避免久任一職,產生玩忽心理。 二、地區調任:即警察人員在同一地區任職滿一定年限後,得予遷調、其目的在於避免久駐一地,遭受人情包圍,影響工作推行。 三、經歷調任:即警察人員在經歷歷練上得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安排,依職務高低與性質之不同(如外勤內勤職務、主管與幕僚職務)而予遷調,其目的在於培養通才幹部,適應警政需要。
(0911119 修正)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前項警察人員陞遷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按現行警察人員之陞遷,係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警察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暨其施行細則第九條:「警察人員取得升等任官資格者,須經內政部就其品德、學歷、考試、年資、考績、獎懲等資績予以甄審合格後,始得升等任官。」等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應實務需要另訂有警察人員陞遷要則,因陞案件涉及警察人員權益,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警察人員陞遷要則之授權依據,並將前開要則名稱修正為辦法。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一階為限,不受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俟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公務人員陞遷法法規
為適應警察業務需要,各級警察人員,須經歷練,方期勝任各種職務。歷練之方,端在調任。本條所定警察職務之調任,分為三種: 一、職期調任:即警察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一定年限時,得予遷調,其目的在於避免久任一職,產生玩忽心理。 二、地區調任:即警察人員在同一地區任職滿一定年限後,得予遷調、其目的在於避免久駐一地,遭受人情包圍,影響工作推行。 三、經歷調任:即警察人員在經歷歷練上得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安排,依職務高低與性質之不同(如外勤內勤職務、主管與幕僚職務)而予遷調,其目的在於培養通才幹部,適應警政需要。
按現行警察人員之陞遷,係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警察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暨其施行細則第九條:「警察人員取得升等任官資格者,須經內政部就其品德、學歷、考試、年資、考績、獎懲等資績予以甄審合格後,始得升等任官。」等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應實務需要另訂有警察人員陞遷要則,因陞案件涉及警察人員權益,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警察人員陞遷要則之授權依據,並將前開要則名稱修正為辦法。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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