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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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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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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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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50106 制定)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省(市)政府遴任。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原則上應由中央集中管理,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著有明文。警察官之任命程序及權限,本條例第十六條已予規定。至於職務之遴用,高階職務員額較少,任務重要,應由內政部或行政院遴任,中級以下之職務為數較多,目前可由內政部統籌辦理,大陸光復以後,幅員遼闊,內政部勢難統管,故規定亦得交由省(市)政府遴任之。

(0910620 修正)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遴任之權限,並酌作標點修正。

(1140107 修正)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原則上應由中央集中管理,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著有明文。警察官之任命程序及權限,本條例第十六條已予規定。至於職務之遴用,高階職務員額較少,任務重要,應由內政部或行政院遴任,中級以下之職務為數較多,目前可由內政部統籌辦理,大陸光復以後,幅員遼闊,內政部勢難統管,故規定亦得交由省(市)政府遴任之。

(091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遴任之權限,並酌作標點修正。

(1140107 修正)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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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規定:「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