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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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 2.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 3.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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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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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及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任務特殊,冒險犯難,其辛勞艱危,非一般公務人員可比,其待遇應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故參酌公務人員俸給表,訂定警察人員俸表。玆將本條所附俸表內容說明如左: 一、本俸: 警監分四階,第一、二、三階各分二級,第四階分三級,最高級相當簡任一級,最低級相當簡任九級。 警正分四階,每階各分三級,最高級相當薦任一級,最低級相當薦任十二級。 警佐分四階,第一、二、三階各分三級,第四階分八級,最高級相當委任一級,最低級相當委任十五級。 二、年功俸: 基層警察人員人數眾多,但受教育條件之限制,無法晉升,終身充任低級官職,故其年功俸比公務人員俸給表所訂年功俸較為延長,以鼓勵其永業專業精神。
(0860506 修正)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及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文未修正,僅修正附表。 二、國家為優遇警察人員冒險犯難及激勵士氣,於訂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伊始,俸給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惟「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後,部分職等甚且較警察人員為高;為鼓舞員警士氣,爰將警察人員俸表之警正一階,警監四階、三階、二階分別比照一般公務人員相當職等之薦任第九職等、簡任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職等之年功俸,提高至六二五、七一0、七四0、七七0元俸額。
(0960615 修正)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警察人員任務特殊,冒險犯難,其辛勞艱危,非一般公務人員可比,其待遇應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故參酌公務人員俸給表,訂定警察人員俸表。玆將本條所附俸表內容說明如左: 一、本俸: 警監分四階,第一、二、三階各分二級,第四階分三級,最高級相當簡任一級,最低級相當簡任九級。 警正分四階,每階各分三級,最高級相當薦任一級,最低級相當薦任十二級。 警佐分四階,第一、二、三階各分三級,第四階分八級,最高級相當委任一級,最低級相當委任十五級。 二、年功俸: 基層警察人員人數眾多,但受教育條件之限制,無法晉升,終身充任低級官職,故其年功俸比公務人員俸給表所訂年功俸較為延長,以鼓勵其永業專業精神。
一、本條條文未修正,僅修正附表。 二、國家為優遇警察人員冒險犯難及激勵士氣,於訂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伊始,俸給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惟「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後,部分職等甚且較警察人員為高;為鼓舞員警士氣,爰將警察人員俸表之警正一階,警監四階、三階、二階分別比照一般公務人員相當職等之薦任第九職等、簡任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職等之年功俸,提高至六二五、七一0、七四0、七七0元俸額。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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