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9 條(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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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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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立法理由現代學術日進不已,社會事務變化無窮,警察人員終日埋頭繁鉅工作,以往所學,頗易荒疏,而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須具高度領導才識及熟練之專門知能,應予適當培養,以達健全統御領導才能及充實專業技術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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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106 制定)
現代學術日進不已,社會事務變化無窮,警察人員終日埋頭繁鉅工作,以往所學,頗易荒疏,而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須具高度領導才識及熟練之專門知能,應予適當培養,以達健全統御領導才能及充實專業技術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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