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8 條

  1. 1.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
  2. 2.警察官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等階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官階。
  3. 3.前項職務等階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銓敘部會商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4. 4.依法應適用本條例之機關及人員,於本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其組織法規所列職務之官等與職務等階表牴觸時,暫先適用職務等階表規定。但各機關、學校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警察官的任職官階應該與職務等階相配合,如果沒有適當人員調任時,可以以同官等低一官階的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也可以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此條例也規定職務等階表應就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官階。職務等階表由銓敘部會商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在法規修正前適用本條例的機關及人員,若其組織法規所列職務的官等與職務等階表相牴觸,則暫先適用職務等階表規定。但在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的組織法律,仍需依照新的規定遵守。 這些規定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5條的相關規定而來。根據這條條例,警察人員包括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其官等及職等的設定都需要參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如果警察機關改制為非警察機關,則需要依照改制後機關人員所適用之法規審定。這些都是根據法源資訊整理所提供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