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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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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當人選時,得由本部警政署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商調或由職務出缺機關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以外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2. 2.警察大學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警察大學就該大學具有該職務遴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向警察機關辦理徵調、商調或向警察機關以外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3. 3.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4. 4.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時,該職務出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不得參加。
  5. 5.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之等階或列等相同、性質相近者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共有4項規定: 1. 第1項規定了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的人員選拔程序。根據此項規定,當警察機關職務有缺額時,除了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先從本部警政署或該職務出缺機關內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以及請調存記人員中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進行甄審。若無合適人選時,本部警政署可以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徵調、商調或進行公開甄選。 範例:假設某地警察局機關內的某個警察官職位出缺,首先該局會基於本機關內具有該職位任用資格且適合的人員進行考評評分,評定陞遷的適合人選。如果內部無合適人選,該局會向其他警察機關或警察大學提出調動、借調或進行公開甄選。 2. 第2項規定了警察大學職務的選拔程序。根據此項規定,當警察大學有職缺時,除了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免經甄審之職務外,警察大學應根據本部警政署的規定,從該大學內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及請調存記人員中進行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進行甄審。若無合適人選時,警察大學可以向警察機關進行徵調、商調或進行公開甄選。 範例:假設某警察大學的某個教授職位出缺,該大學首先會評估內部具有該職位任用資格及請調存記人員中適合的人選進行考評評分,並進行甄審。如果內部無合適人選,該大學可以向其他警察機關徵調、商調或進行公開甄選。 3. 第3項規定了警察機關、警察大學進行徵調或公開甄選時的公告程序。根據此項規定,進行徵調或公開甄選時,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應通過報刊或網路公告相關職缺的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和所需資格條件等資訊,並且公告時間應在三天以上。 範例:某警察機關決定進行公開甄選,該機關會在報刊或網路上公告某警察官職位的出缺資訊,包括職位名稱、所需資格和報名規定等。 4. 第4項明確規定了警察機關、警察大學的人員不得參加相關徵調或公開甄選程序。 範例:某警察機關職缺出缺,原本在該機關工作的人員,包括警察機關和警察大學的人員,不得參加該職缺的徵調或公開甄選。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公正性和避免利益衝突。 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法條的文字內容和對相關法規和文件的理解。其中包括《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和《行政院警政署戶政科(職)職務改制及編制現況調整原則》等相關資料。 來源: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108年5月20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5) - 行政院警政署戶政科(職)職務改制及編制現況調整原則(https://web.npa.gov.tw/DownloadFile.aspx?FileID=36f0d0a6-9547-423e-9d3d-490bd5bead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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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