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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由本部警政署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商調或由職務出缺機關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以外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2. 警察大學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警察大學就該大學具有該職務遴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向警察機關辦理徵調、商調或向警察機關以外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3.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4.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時,該職務出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不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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