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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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 二、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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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條規定了警察人員陞遷的情形,包括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和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條,警察人員的陞遷可以是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這意味著警察人員可以根據其表現和能力晉升到更高的職位。警察人員陞遷的機會應該基於其在工作中的成績和資歷,在內政部或相關機關的辦法下進行評估和決定。這一點在陞遷辦法中的第20條第1項有所體現,其中提到警察人員陞遷應該依資績並重的原則,並且應該根據內政部所定的辦法進行。 另一方面,警察人員的陞遷也可以是遷調到同一陞遷序列的職務。這意味著警察人員可以在同一序列的不同職務之間調動。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3條第2條和第18條的規定,這種遷調可以由權責機關首長直接核定,並且可以免去甄審的程序。遷調的判斷應該是在合理和必要的範圍內考慮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和業務運作的需要。此外,根據本案中的事實描述行文,原告曾因內部管理不當而被調整為一般行政巡佐職務,這可以被視為警察人員遷調的一個例子。 根據以上解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3條規定了警察人員陞遷的情形,包括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和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陞遷的機會應該基於警察人員的表現和資歷,以及機關的特性和職務需要。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和陞遷辦法的規定,警察機關首長對於警察人員的陞遷擁有一定的權限和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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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