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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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