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條,該辦法適用於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及中央警察大學的警察人員。這表示這項辦法的規定僅適用於上述機構及學校的警察人員,並非適用於其他機構或不具有相關職務的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