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5 條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主管兼任;幹事五人至七人,由秘書、後勤、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各指派一人及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或分 (小) 隊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材料,針對問題中的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5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條,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 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任。 -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 - 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大隊)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主管兼任。 根據最新版的《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經108年7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警械科10600008271函同意修正之), 須於機關或所在地分局(大隊)指定或者委託的網頁,公開對外揭露每一年度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幹事名冊。 此外,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與此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