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主管兼任;幹事五人至七人,由秘書、後勤、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各指派一人及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或分 (小) 隊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