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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 7 條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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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管理人員需要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 這意味著管理人員有權要求使用人員支付為了清潔和維修管理所需的費用。 2. 警察機關的員工(包括退休人員)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的人員,需要支付不同的費用。 根據法規,警察機關的員工和其他協助警政業務的人員需支付與其他使用人員不同的費用。 3. 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行訂定,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收費的具體標準由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根據情況自行訂定。 4. 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向管理委員會提供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及相關資料,並經管理委員會審核。 管理人員每個月需要將收到的清潔維護費、住宿登記表以及經費收支明細等相關資料提交給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 根據此法條的內容,管理人員有權要求使用人員支付清潔維護費,並且不同類型的使用人員需支付不同的費用。具體的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自行訂定。管理人員每月需要向管理委員會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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