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光山莊及會館之經費,其財務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警光山莊及會館之財物應由管理人員繕造清冊妥善管理。
根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警光山莊及會館的經費收支應依照預算程序辦理。這表示在使用該經費時,應按照預算所制定的項目和金額進行支出,不得超出預算範圍。同時,該管理辦法還要求管理人員為警光山莊及會館的財物編製清冊並進行妥善管理,這樣可以確保財物的安全和適當使用。 然而,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提到警光山莊及會館之經費或財物的違法使用或處理方式。因此,無法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對該條法規進行詳細的釋義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