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 (市) 轄區遭受飛彈襲擊情況,除使用有無線電等通信工具傳遞報告外,同時利用廣播器車傳聲筒及擴大器等工具,儘速通知轄區所有軍民,採取必要之行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