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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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遭受飛彈襲擊後,經研判確為核子彈頭或化學生物戰劑時,當地警察機關,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核子武器之處置: (一) 根據原子彈爆炸之濃煙方位角迅速判定地面零點。 (二) 利用損害模板,判斷爆炸之原子彈種類等級。 (三) 派遣或申請特種武器防護隊支援偵檢清除等勤務,並規定任務隊忍受射線劑量。 (四) 根據偵檢結果,繪製等強線,並標示警戒,以免人民進入射線沾染區。 (五) 預測放射塵沾染區域,除偵檢清除外,並通報有關單位 (含鄰接直轄市、縣 (市) (港) 及廣播人民週知。 (六) 根據偵檢結果,策定災區人民撤離計畫,執行撤離任務。 (七) 於適當地點,開設人員清除站。 二、對化學戰劑之處置: (一) 迅即派員偵檢毒氣種類,並標示警戒,禁止人員進入毒區。 (二) 通報消防隊協助消毒。 (三) 將毒區範圍及風向資料,通報有關單位,並廣播指示人民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四) 對無法辦別之毒氣,應即取樣送化驗中心化驗。 (五) 對森林及順風與低窪地帶限制人民進入。 (六) 利用一切通信工具,傳播染毒區域及可能染毒跡象,以免繼續中毒。 (七) 根據偵檢結果,策定撤離計劃,執行撤離任務。 三、對生物戰劑之處置: (一) 派遣ㄈ或申請特種武器防護隊支援,蒐集生物戰劑樣品,送化驗中心 化驗。 (二) 根據化驗結果,通報有關單位,並廣播指示人民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三) 告知轄區人民,繼續注意動植物一切病態,隨時報告當地衛生局所。 (四) 派遣或申請技術人員支援清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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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在遭受核子彈頭或化學生物戰劑攻擊之後,當地警察機關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法條內容,在遭受核子武器攻擊時,警察機關應迅速判定地面零點、判斷爆炸的原子彈類別等級、派遣或申請特種武器防護隊支援、根據偵檢結果繪製等強線、預測放射塵沾染區域並通報相關單位、制定撤離計畫並執行撤離任務、開設人員清除站等。對於化學戰劑的處置,警察機關應迅速偵檢毒氣種類、通報消防隊進行消毒、通報相關單位並廣播指示人民採取防護措施、對無法辦別的毒氣進行化驗、限制人民進入森林和低窪地帶、傳播染毒區域及可能染毒跡象的訊息、策定撤離計劃並執行撤離任務等。至於生物戰劑的處置,警察機關應派遣或申請特種武器防護隊支援、蒐集生物戰劑樣品並送化驗中心化驗、通報相關單位並廣播指示人民採取防護措施、告知人民繼續注意動植物的病態並隨時報告衛生局、派遣或申請技術人員支援清除任務等。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確有規定當地警察機關在遭受核子彈頭或化學生物戰劑攻擊後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於核子武器的處置,根據濃煙方位角迅速判定地面零點、利用損害模板判斷爆炸的原子彈種類等級、派遣或申請特種武器防護隊支援、根據偵檢結果繪製等強線以及策定撤離計畫並執行撤離任務等措施,是參考了美國核災管理實踐。至於化學戰劑和生物戰劑的處置,則是參考了相關應對措施的專業知識和實踐。 參考資料: - 台灣行政院警政署內部規章『台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 FAS. (2015).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in Arms Control and Nonproliferation.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 Retrieved from https://fas.org/nuke/guide/taiwan/index.html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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