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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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飛彈襲擊後之損失情況,應由當地警察局繪製詳圖 (一式三份) 層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除國防部外,任何單位不得發布該項新聞,並不得在災區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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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當地警察局應繪製詳圖 (一式三份) 層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除了國防部以外,其他單位不得發布有關此事件的新聞,並且在災區不得攝影。 參考資料: 該法規為臺灣地區的《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頒布日期為2009年12月11日,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執行。根據法條所示,當地警察局必須繪製該事件的詳圖,並報告給內政部警政署進行相關處理。另外,該法條也明確禁止除國防部以外的任何單位發布該事件的新聞,並限制在災區內的攝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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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