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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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救災勤務人員,連續服勤在四小時以上者,由所在地區鄉 (鎮、市、區) 公所,負責供應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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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第9條,執行救災勤務人員需要連續服勤四小時以上時,由所在地區的鄉 (鎮、市、區) 公所負責提供膳食。這項規定保證了執行救災勤務的人員在執勤期間能夠獲得適當的飲食。作為一個例子,如果某人在受到飛彈襲擊後被派往執行救災勤務並且服勤時間超過四小時,那麼所在地區的鄉 (鎮、市、區) 公所將負責提供膳食給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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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