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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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僻地區無輸血站或輸血分站者,如遇戰爭或遭受空襲需要輸血時,得參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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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偏僻地區若沒有輸血站或輸血分站,當遇到戰爭或遭受空襲需要輸血時,可以參照該辦法進行處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偏僻地區對於戰爭或空襲的災害情況下也能夠提供輸血服務。具體執行方針和細節請參閱該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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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